国家证书接纳监督管理委员会:你委《关于呈报新的核定接纳收费标准的函》(国认财函[2008]70号)收悉。经研究,现就新的核定接纳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报如下:一、中国合格审定国家接纳中心(以下全称“接纳机构”)积极开展对认证机构、实验室和检查机构(以下总称“申请人机构”)的接纳工作,可以向申请人机构缴纳接纳酬劳。明确收费标准为:(一)接纳酬劳,还包括申请费、评审酬劳、审议与注册费和年金。1.申请费。
接纳机构法院申请人机构的接纳申请人时,向申请人机构缴纳申请费,收费标准为每次600元。2.评审酬劳。
接纳机构按照接纳规范拒绝,对申请人机构展开文件审查、现场审查时,可向申请人机构缴纳评审酬劳,收费标准为每人日3000元。人日数根据国际惯例和接纳准则的规定由你委制订,报我委备案后继续执行。3.审议与注册费。接纳机构按照接纳规范拒绝,对合乎接纳拒绝的申请人机构展开审定,授予接纳证书时,向申请人机构缴纳审议与注册费(不含证书费),收费标准为每机构600元。
4.年金。接纳机构按照接纳规范拒绝,对授予接纳证书的申请人机构缴纳年金。明确收费标准为:对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按首度评审证书每张500元,复查评审证书每张300元,监督评审证书每张100元计收;对产品认证机构按证书收益的1%计收;对人员认证机构按人员注册费收益的1%计收;对实验室或检查机构按每机构1000元计收。(二)国外机构申请人接纳的收费标准,由双方协商并在合约中誓约。
二、收费单位不应用于税务发票,依法纳税,并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,除上述收费外,不得缴纳任何其它费用。三、上述收费标准自发性文之日起继续执行,有效期三年。有效地届满后,由你委按规定程序新的报我委审核。
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的核定接纳收费标准的通报》(发改价格[2004]349号)中有关接纳酬劳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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